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修购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校财发〔2012〕391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类)以及学校投入的其它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条件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建设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遵循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评估的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是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执行部门。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以及跨院(系、部)的项目建议;
2.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整理、汇总项目申报文本;组织项目评审;
3.审核项目执行计划,监督落实项目实施;
4.负责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5.建立项目档案立卷。
(二)各院(系、部)主要职责是:
1.以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负责人,做好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
2.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对所申报项目组织论证,提出本部门项目建议;
3.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落实项目实施计划;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5.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3月底前安排一次实验室建设项目集中申报。各院(系)要统筹规划,每年申报以后三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一般以院(系、部)为单位进行申报,也可以和其他部门联合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原则:
1.满足教学原则。应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要求本科实验开出率达到100%。专业实验室能够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2.布局合理原则。满足教学的实验室布局和良好的环境,充分考虑到扩展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延伸实验室功能的后续要求,为实验室规格提升和持续发展做出必要安排。
3.资源共享原则。各学院(系)内部必须认真整合资源,同时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体制,组建学院(系)级实验教学中心,并由学院(系)实验教学中心统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现资源的最大程度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购置。
4.适度超前原则。在满足教学实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尤其是专业实验室可以在技术上考虑适度的创新性和超前性。设备的添置要有前瞻性和先进性,满足优化实验课程,保证教学质量和现代教学要求。
第八条项目申报的范围:
1.到使用期限且无维修价值的老旧仪器设备更新。
2.因台套数不足,需要补充的仪器设备。
3.新办专业、经学校批准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实验内容所需增加的仪器设备。
4.学校批准的需要由教学设备经费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的程序:
1.项目申报部门要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组人员,将项目责任落实到人。要组织系、教研室主任及有关教师,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讨论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功能、先进性、配置、技术参数、报价等进行市场调研。若申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3.院(系、部)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和专家(不少于5位)对申报材料及申报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申报书经本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论证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条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1.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目前现状与教学要求的差距;通过建设能达到的水平;能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
2.建设项目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满足培养本科生能力培养的要求;
3.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需配套的条件,如:人员、房屋及环境条件等;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实验室建设规划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立项审批的程序:
1. 经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审,提出立项建设意见;
2. 学校对入库项目进行遴选、排序,经审定后上报教育部批准。
3. 教务处组织申报部门,按要求将批准入围及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资料信息准确填报进入项目数据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经教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编制好符合采购要求的仪器设备购置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部门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组织人员、资源实施项目建设,同时做好项目配套。实验设备到位后,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教务处负责设备采购变更审核、确认,检查、督促、协调,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资产登记;项目执行部门应经常自查,检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部门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的,必须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学校批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在立项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全部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经费支出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调剂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建设内容及成果、预期计划与目标的比较、项目的水平及教学应用情况、经费使用及设备验收情况、实验室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计划等,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与结论,并向项目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学成果评选中,设立实验室建设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绩效显著,验收结果为优良的项目组成员,年终考核时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凡项目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项目负责人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执行情况、验收结果将作为对院(系)教学工作状态评价和后期实验室建设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实验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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